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執法行為,提升水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日前,省水利廳印發了《規范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及水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對存在裁量空間的涉水行政執法權進行細化、量化?!掇k法(試行)》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辦法(試行)》包括總則、裁量標準、程序與監督、附則共四章26條;裁量權基準共90項,按照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和其他五類劃分。對18部水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具有裁量空間的條款,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內給予相當的行政處罰,一般設置了3-4個裁量檔次。對同一違法行為在不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中處罰標準、幅度不同的,以上位法為準盡可能保持相互銜接。
《辦法(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水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幅度,從輕、減輕、從重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詳盡的規定,為確保各級水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能夠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供了重要依據。
《辦法(試行)》劃分裁量權基準以客觀基準為主、以主觀基準為補充??陀^基準分為9類,分別為取水量(取水能力)、管道長度、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物所占面積(數量)、預計強行拆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投資額、違法次數(比例)、建設(安裝)程度、河流類型。主觀基準共分為5類,分別為性質、情節、態度、拒不改正、拒不配合。(劉業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