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保障煤礦穩產保供的意見
晉政發〔2022〕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確保煤炭生產適應經濟社會正常運行需求,確保完成我省煤礦穩產保供任務,穩定煤炭供需平衡,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和我省有關法規政策,結合當前國際、國內煤炭市場形勢,現就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保障煤礦穩產保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是履行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重大政治責任的重要舉措。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維護我省平穩健康市場環境的重要保障,對于緩解煤炭供需矛盾、動態穩定煤炭價格、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二)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是保障我省煤炭產能可持續性的前提保證。當前,我省部分煤礦面臨資源枯竭風險,急需產能接續,煤炭資源需求強勁與后備接續資源短缺矛盾較為突出。充分利用相鄰空白資源的接續條件和空間,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有利于保持我省煤礦生產和產能的持續性。
(三)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是促進煤炭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的必然要求。為全面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要求、加強能耗雙控政策、促進資源能源轉型,2007年以來,我省對煤炭礦業權配置實行嚴格管控。歷史上形成的采礦權之間以及周邊的夾縫資源(包括邊角零星資源,下同)開發利用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造成資源浪費,也為違法越界開采埋下隱患。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依法有序適度配置夾縫資源,可有效提升煤炭資源效能,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全面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四)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是增加礦業權出讓收益促進財政增收的有益補充。當前,國內煤炭價格高位運行,礦業權出讓收益也將隨煤炭市場價格的提高而增加。有序出讓煤炭礦業權,既有利于緩解市場供需矛盾、穩定煤炭價格,也有利于保障我省財政收入穩定高效增長,全力做好現代能源經濟這篇文章。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以服務保障我省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認真履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責任,充分發揮產煤大省的使命擔當,“十四五”期間,按照“審慎推進、逐步實施,有條件適時接續配置”的總體思路,依法依規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
(二)基本原則
1.零星資源優化配置。對夾縫資源、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煤炭資源,不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經省政府同意后,堅持核增產能煤礦優先配置,按需分批積極推進。
2.枯竭礦山就近接替。對資源枯竭煤礦相鄰空白區煤炭資源接續,不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經省政府同意后,堅持已設探礦權、核增產能煤礦優先接替,根據枯竭嚴重程度,逐年有序推進。
3.缺口產能接續配置。經省政府同意后,通過有序推進歷史遺留探礦權轉采礦權,分步推進基金項目公開出讓,堅持嚴而又嚴、合理時序、適度推進空白資源公開出讓等方式,解決缺口產能接續配置。
三、分類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
(一)夾縫資源、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煤炭資源配置
夾縫資源的認定標準:面積小于5平方公里、最低60萬噸/年生產規模、礦井回采率50%、保有儲量應小于6千萬噸,且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
1.出讓條件
(1)夾縫資源出讓需符合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煤炭礦業權之間,不具備單獨設置礦業權條件。
(2)邊角零星資源出讓需符合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與已有煤炭礦業權礦區范圍相鄰,不具備單獨設置礦業權條件。
(3)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煤炭資源出讓,考慮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因素,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
(4)參與的受讓人未列入國家及省信用異常名錄,未被司法查封、抵押,未被立案查處。
2.出讓方式
夾縫資源原則上采取競爭性方式出讓,形不成競爭的,探索協議出讓;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煤炭資源,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協議出讓的,要實行價格評估、結果公示,礦業權出讓收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確定。
3.出讓程序
采礦權人提出申請,市、縣自然資源局逐級審核后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結合實際情況,綜合研判,提出分步分批配置統籌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程序依法依規出讓。
4.出讓時序
不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按照核增產能煤礦優先的原則,按需分批積極推進。
(二)資源枯竭煤礦相鄰煤炭資源接替
1.出讓條件
(1)服務年限小于10年的資源枯竭煤礦(5年以下的優先考慮);
(2)符合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3)可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開采;
(4)參與的受讓人未列入國家及省信用異常名錄,未被司法查封、抵押,未被立案查處。
(5)受讓人應符合煤炭資源規?;同F代化開發的條件,符合煤炭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的要求,履行了礦區生態保護修復和土地復墾等規定的法定義務。
(6)該煤礦企業對當地經濟具有重要貢獻。
根據市場需求和資源接續緊迫程度,合理確定配置時序,分批投放。優先解決資源開采接續緊迫以及煤炭企業后備資源不足問題。優先解決已取得探礦權和已取得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的煤炭企業后備資源不足問題。
2.出讓方式
以競爭方式出讓,若受讓人與相鄰采礦權人為同一采礦權人的,以擴界方式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3.出讓程序
采礦權人提出申請,市、縣政府逐級審核,省政府批轉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結合實際情況,綜合研判,提出分步配置統籌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程序依法依規出讓。
4.出讓時序
不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綜合統籌平衡,已設探礦權優先,核增產能煤礦優先,根據枯竭嚴重程度,逐年有序推進。
(三)缺口產能接續配置
1.歷史遺留探礦權轉采礦權
(1)實行計劃管控。納入省年度總量計劃管控,按照“十四五”期間增加產能5千萬噸測算,平均每年增加1千萬噸產能,按每年5~6個礦業權的時序進行轉采。
(2)明確具備探轉采基本條件的探礦權。按照現行有效,已取得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已探明資源量滿足新立采礦權需求的礦業權,符合120萬噸/年生產規模、最低服務年限50年的最低建礦標準。政府地質勘查基金出資的探礦權項目不納入探轉采的因素和條件。
(3)分類時序安排符合探轉采新立條件的探礦權。堅持列入資源枯竭型國有煤礦的接續資源探礦權優先、已劃定礦區范圍的優先、更適合建設大型煤礦的探礦權優先和近期轉、中期轉、后期轉進行時序安排,在實際探轉采推進過程中,根據相關具體情況,報省政府確定。
(4)探轉采程序。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省自然資源廳結合實際,綜合統籌,提出納入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的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程序辦理探轉采手續。
2.基金項目出讓礦業權
(1)實行計劃管控。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十四五”期間,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匹配產能,由省自然資源廳確定新立礦業權投放時序、規模,提出向市場投放計劃,經省政府批準后以公開競爭方式出讓。
(2)基金項目出讓的基本條件:
①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規定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條件等因素,合理劃分探礦權勘查區塊和采礦權礦區范圍,作為新立煤炭礦業權的依據。
②新立礦業權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最低建礦標準為120萬噸/年生產規模、最低服務年限50年。
③受讓人應規?;?、現代化開發,集約節約利用煤炭資源,嚴格履行礦區生態保護修復和土地復墾等規定的法定義務。在碳達峰、碳中和山西行動中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資源利用智能化礦山建設。
(3)健全完善新立礦業權工作機制。按照政府指導、市場決定、部門協同的原則,科學配置煤炭資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科學合理確定出讓范圍,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礦業權市場需求,適時競爭性出讓礦業權。
(4)基金項目出讓程序。省自然資源廳結合實際,綜合統籌,提出納入年度總量計劃管控的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程序依法依規出讓。
3.空白資源出讓礦業權
按照嚴而又嚴的原則,根據煤炭產能缺口接續情況,確有必要時,報省政府同意后,嚴格按程序有序進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穩產保供的重大決策部署和任務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切實壓實責任,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全力以赴做好煤炭穩產保供各項工作。
(二)突出市場導向
堅持政府指導、市場決定,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更好發揮政府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彌補市場失靈的作用。積極引導為低電價保供、穩產保供作出貢獻的省屬國有企業、在晉央企、省外知名大型國企、優質民企參與競爭。
(三)嚴格依法依規
認真落實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減排、能耗雙控等政策措施,調整優化能源結構,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有序開展煤炭資源接續配置,確保完成好穩產保供任務。
(四)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切實增強大局意識,有效銜接聯動。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等部門要在規劃布局、產能指標、項目核準、礦業權出讓等方面加強協調溝通,確保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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