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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3-00468 | |
發文字號:離政發〔2022〕42號 |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18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 關 鍵 字: |
標 題: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關于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 | |
主題分類: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5日 |
離政發〔2022〕42號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關于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地落實,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晉政發〔2022〕22號)文件,經2022年10月24日區政府七屆2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將55項行政執法職權下放我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的行政處罰權,交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名義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權限下放后,原實施部門在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內不再行使下放的權限,避免出現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
附件: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職權清單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職權清單
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型 | 職權依據 | 指導部門 |
1 | 對損毀永久性測量標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山西省測量標志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三十一條 | 區自然資源局 |
2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 區自然資源局 區農業農村局 |
3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4 | 對畜禽養殖廢棄物未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九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5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6 | 對拒絕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五十條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四十一條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試行)》(2004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2010年修正)第十二條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第十九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7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8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9 | 對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10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 | 市生態環境局離石分局 |
11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六十二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2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六十三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3 | 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五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4 | 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5 | 對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四條《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九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6 | 對在城鎮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四條《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五十九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7 | 對在城市住宅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或者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三十五條《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二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8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公布)第二十六條 |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19 | 對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修正)第六十六條 | 區交通運輸局 |
20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五十六條 | 區交通運輸局 |
21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九條 | 區交通運輸局 |
22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 區交通運輸局 |
23 | 對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令第3號,2018年修訂)第四十四條 | 區水利局 |
24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區農業農村局 |
25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 | 區農業農村局 |
26 | 對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 區農業農村局 |
27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2號公布,2022年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 區農業農村局 |
28 | 對農藥經營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國務院令第216號,2022年修訂)第五十五條 | 區農業農村局 |
29 | 對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區農業農村局 |
30 | 對銷售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區農業農村局區林業局 |
31 | 對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 | 區農業農村局區林業局 |
3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九條 | 區文化和旅游局 |
3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未按規定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四十八條 | 區文化和旅游局 |
34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三十一條 | 區文化和旅游局 |
35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五十一條 | 區文化和旅游局 |
36 | 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 |
37 | 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相關人員未按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區應急管理局 |
38 | 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2015年修正)第五十條 | 區應急管理局 |
39 |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 區應急管理局 |
40 |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 區應急管理局 |
41 | 對工貿企業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未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3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區應急管理局 |
42 | 對違反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林地毀壞,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 | 區林業局 |
43 | 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 區林業局 |
44 | 對違反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木材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八條 | 區林業局 |
45 | 對違反規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區林業局 |
46 | 對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 區林業局 |
47 | 對違反規定采集、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區林業局 |
48 | 對本轄區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四條 | 區林業局 |
49 |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第五十七條 | 區林業局 |
50 | 對違反規定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四十九條 | 區林業局 |
51 | 對違反規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條 | 區林業局 |
52 | 對在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吸煙、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等使用明火行為的處罰(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53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的處罰(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山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54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的處罰(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55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為的處罰(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咨詢電話:離石區司法局 0358-8238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