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參考目錄(2022年版) |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鄉鎮 |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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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許可 | 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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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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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部門規章】《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1年農業農村部令第1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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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對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的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115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應當安排鄉(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在15日內完成實地審查。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鄉(鎮)人民政府對聯審結果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應當在收到聯審結果后5日內完成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向申請人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經聯審不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br/>【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118號)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的業務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農村自建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并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者代辦服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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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對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審批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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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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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或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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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3號,2019年修訂)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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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通告》(晉政函〔2022〕4號)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房建設日常巡查監管, 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發現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應責令停止建設、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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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損壞村道及村道設施的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村道受國家保護,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三)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行駛村道,但是履帶、鐵輪式農業機械在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村道上短距離行駛并采取保護措施的除外;(四)設置、移動村道附屬設施和標志;(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村道;(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br/>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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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強制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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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強制 | 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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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強制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鏟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禁毒條例》(2020年修訂)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發現其他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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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強制 | 對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的強制實施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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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強制 | 對受到地質災害威脅情況緊急時的強行避災疏散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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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強制 | 組織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 第八條第二款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第二款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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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征收 | 為應對突發事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征用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007年11月施行)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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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給付 | 對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的扶持或補助 | 【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國務院令第46號) 第十九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竹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收入的防護林、水源林、特種用途林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扶持。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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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給付 | 對困難殘疾人康復需求的補貼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21年5月修正)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對困難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生活、生產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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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給付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學生的補助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21年5月修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并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助學金等多種方式給予資助、減免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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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檢查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 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規章】《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號) 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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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的檢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公共服務體系,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專(兼)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的指導、監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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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檢查 | 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現場巡查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的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依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現場巡查:(一)督促和幫助無證生產經營者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二)督促和引導食品小攤點在劃定區域和時段經營;(三)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四)制止和糾正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及時報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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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檢查 | 對轄區內渡口渡運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9號)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鄉鎮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 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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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檢查 | 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 | 【政府規章】《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號) 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派駐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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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檢查 | 對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2020年5月施行)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培訓和火災撲救演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防火工作?!?br/>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在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設置巡山、護林專業隊,做好巡查巡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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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檢查 |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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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檢查 | 對消防安全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政府規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號)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除前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職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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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檢查 | 指導、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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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確認 | 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的確認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令修訂)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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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確認 | 組織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修訂) 第十五條第二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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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確認 | 對群眾自配民間單、秘、驗方需購買毒性中藥的證明 | 【行政法規】《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國務院令第23號) 第十條第二款 群眾自配民間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要持有本單位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信,供應部門方可發售。每次購用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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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爭議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條第一款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四條第二款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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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裁決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訂)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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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的審核 |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 七、組織保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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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換發、補發的初審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農業部令第33號)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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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審核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2010年11月26日施行)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事先通知對方,經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審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使對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減免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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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轉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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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房屋建筑確須改變用途的審核 |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117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應當建立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按下列方式處理:(二)對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縣(市、區)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第二十六條 農村房屋建筑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核后,依法提出申請并經有權機關審核辦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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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撤銷或范圍調整制定的集體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8年修訂)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撤銷或者范圍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先行對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并制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集體資產處置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的規定適用于轄區內設村的街道辦事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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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集體研究提出的收益類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審核 |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80號) 二、工作內容(四)資產收益分配 收益類扶貧資產,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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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審核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9號,2011年修訂) 第十四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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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因自然災害受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77號,2019年修訂)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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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的審核 | 【部門規章】《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7年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建住房〔2007〕258號)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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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情況的審核轉報 | 【部門規章】《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第十二條 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庭關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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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轉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除外)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2019年修訂)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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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的審核轉報 | 【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國務院令第225號,2012年修正) 第八條第三款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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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審核轉報 | 【部門規章】《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 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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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修繕等建設活動的審核轉報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2022年3月施行) 第二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修繕等建設活動,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按照有關規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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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的初審 | 【規范性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 第四條第三款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整和管理,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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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審核轉報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2019年修訂)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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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核轉報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2019年修訂)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八條 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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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的審核轉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 四、嚴格規范發放程序(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三)動態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保障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手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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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的審核轉報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建設部令第162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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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申請的轉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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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格的審核轉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 二、規范認定流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以及死亡、失蹤等情況進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 (四)終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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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范圍內工程建設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轉報 | 【地方性法規】 《山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1月施行)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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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的轉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 第三條第二款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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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報批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20年修正)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但選舉工作最遲應當在上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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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惠服務的報批 | 【部門規章】《光榮院管理辦法》(2020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3號) 第八條 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惠服務,應當由本人向戶籍地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或者由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提出申請。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光榮院,光榮院初審后及時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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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責令改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訂)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br/>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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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8年修訂) 第十八條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十八條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的規定適用于轄區內設村的街道辦事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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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018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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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理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第十九條第二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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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一)拖延選舉時間的;(二)違反選舉程序的;(三)擅自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停止其工作的;(四)用暴力、威脅、欺騙、偽造選票、毀壞選票或者票箱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五)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六)偽造選舉文件或者謊報、瞞報選舉結果的;(七)村民委員會換屆后拖延或者拒絕移交的;(八)干擾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并視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有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處理。有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糾正,并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有第五十五條第四、五、六、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有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無故拖延移交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評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過規定期限二十日的,由縣(市、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組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同時取消其在本屆再次競選的資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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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 【行政法規】《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6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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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違法違規露天焚燒秸稈行為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級人民政府是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區域聯動、鄉鎮為主、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實施網格化監管,充分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實現對露天焚燒秸稈全方位、全天候監控,確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任務細化到田、責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處置機制?!?/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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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損壞、污染旅游公路和嚴重影響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的處理 | 【政府規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辦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號) 第十九條 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欠ㄔO卡、收費; ?。ǘ[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 ?。ㄈ┐蚬葧駡?、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堆糞漚肥等農事活動; ?。ㄋ模┤雎┪畚?、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ㄎ澹┰诠窐蛄簶蚩?、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F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行駛; ?。ㄆ撸p壞、涂改、擅自移動附屬設施; ?。ò耍┸囕v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ň牛┢渌麚p壞、污染旅游公路和嚴重影響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在屬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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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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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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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行為的處理 | 【部門規章】《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委令第10號,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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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行為的處理 |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三條第二款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p>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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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上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條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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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且拒絕改正的協調處理 | 【政府規章】《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75號) 第十六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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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行政權力 | 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組織群眾撤離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類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國務院令第86號,2011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并做好生活安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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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轄區內餐飲浪費的預防和制止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2021年3月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工作?!?/p>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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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和報告 | 【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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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針對老年人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的制止和舉報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16年修訂) 第六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城鄉社區開展老年人預防詐騙知識宣傳等活動,及時制止和舉報針對老年人的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p>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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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行政權力 |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第四十八條 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于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行政法規】《戒毒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7號,2018年修訂)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禁毒條例》(2020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分類評估、分級管理、綜合干預,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三十四條 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需要所外就醫的,經依法批準后,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書面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應當書面通知經常居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強制隔離戒毒所外就醫人員的管理參照社區戒毒人員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住所地或者經常居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將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銜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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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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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民政部令第24號)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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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救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16年修訂) 第十七條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和扶養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散或者集中供養?!?/p>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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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不能解決的困難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輔助器具配置和更換的救助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21年5月修正)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入院治療、殘疾兒童醫療康復等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對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尚不能解決的困難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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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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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21年5月修正)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一)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生活救助;(二)對重度殘疾人給予生活救助;(三)建立殘疾人護理補貼等生活補助金制度;(四)對城鎮特困無房殘疾人家庭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廉租住房標準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應當在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整體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給予解決;(五)對住房困難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優先落實救助措施;(六)其他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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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定期核查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2019年修訂)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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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部門規章】《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 第十三條第二款 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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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新舊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的監督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20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和設備、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未能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進行移交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并組織移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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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設的監督管理 |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117號) 第二十九條 建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擅自開展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筑活動的;(二)未按規定組織農村自建低層房屋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自建低層房屋投入使用的;(三)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條第一款 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設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農村自建低層房屋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二)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的;(三)未按工程建設有關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實施農村自建低層房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竣工驗收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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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的現場管理和日常巡查 |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117號) 第四條 本辦法中,農村房屋建筑分兩類:?。ㄒ唬┺r村自建低層房屋。指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于6米的,農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體建設用于辦公室、警務室、衛生室、便民服務點、農產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農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農村房屋建筑。 第二十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負現場管理責任,必須對項目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現場查驗,對施工過程進行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并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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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所轄區域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的管理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2020年6月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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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轄區內養犬的管理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國務院批準,1991年衛生部令第17號發布)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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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備案 | 【部門規章】《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1年農業部令第1號)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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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備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第二十一條 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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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代表名單及村民小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的備案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2018年修訂)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名單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更換村民代表。 第二十條第二款 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相關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后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的規定適用于轄區內設村的街道辦事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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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單副本及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結果的備案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20年修正) 第四十條 選舉結束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封存選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選票、選民名單和選舉結果報告單等選舉資料在內的選舉檔案,交村民委員會保存,并將選舉結果報告單副本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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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成立志愿服務組織但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組織的備案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志愿服務條例》(2019年修訂) 第十條 申請成立志愿服務組織的,應當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并接受其監督和管理。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也可以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成員,接受其管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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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就業登記 | 【部門規章】《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令修訂)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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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食品小攤點經營區域和時段的確定 |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不妨礙交通的原則,劃定適宜食品小攤點經營的區域和時段,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小攤點經營的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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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007年11月施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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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 |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政府規章】《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2021年省政府令第295號) 第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處、化解,重大問題移送相關部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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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移民安置區的移民生產生活的幫助及矛盾糾紛的調處 | 【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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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侵害婦女及其配偶、子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權益的調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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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民間糾紛的調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1年1月施行)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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